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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制物质
发布时间:2013-10-14 13:57:59

          2013年2月,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ACH)就相关方提出的两条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制物质提议展开公众咨询。两条提议中,一条建议长期或反复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制品中六价铬的浓度限值为3mg/kg;另一条提议拟将镉限制条款扩大到所有塑胶材料。ECHA将根据公众咨询收到的意见形成最终计划,最后由欧盟委员会决定是否采纳相关提议。

  2011030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EU) No 207/2011,对REACH法规附录XVII进行了修订。

  将原附录XVII中的第44条及第53条删除,涉及五溴联苯醚和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新修订的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的第三日生效。

更详细内容请参考原(EU) No 207/2011.pdf 或咨询GS认证人员

  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名称限制条件

  44. 五溴联苯醚(Diphenylether, Pentabromo Derivative; C12H5Br5O)1.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高于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

  2. 如果该物质在制品或阻燃剂成分中的质量分数高于0.1%,则该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53. 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1. 当浓度大于50 mg/kg时,禁止投放欧盟市场;

  2. 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2,禁止投放市场;

  3. 以下情况豁免(详情可咨询GS认证):

  *照相制版过程中使用的光致抗蚀剂或抗反光涂层;

  *胶片、纸或印刷版中使用的摄影涂层;

  *航空液压机液体;

  4. 2006年12月27潜能投放市场的灭火剂可一直使用到2011年06月27;

  5. 2008年06月27日前用于物品的豁免;

  6. 条款12应无歧视地采用(EC) No 648/2004;

    7. 在新的详细使用信息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用时,欧盟委员会应就3(a)(d)条中的各项豁免进行检讨,以达到以下要求:

  (a)当用PFOS替代物在技术及经济上可行时,尽快淘汰PFOS

  (b)该豁免项得以在实质使用中继续的唯一情况是:当更安全的代替品不存在,以及寻找更安全的代替品的尝试被汇报时。

  (c)通过采用最佳可行技术达到PFOS在环境中排放最小量。

  8、欧盟委员会应对使用PFOA的风险评估活动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技术的可用性进行继续审查,以及提议减少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制销售及使用,尤其是当用PFOS替代物质/技术在技术及经济上可行时。其他相关REACH信息可咨询GS认证员!

亿博检测高级销售顾问certified engineer

李雪

李雪联系方式:13570847473 座机:0755-33126673
传真:0755-226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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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侨鸿盛文化创意园A栋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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