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指令禁止使用其他物质和设备
发布时间:2020-02-27 22:36:27
RoHS2.0指令:自2019年7月22日起禁止使用其他物质和设备:
适用于整个欧盟的RoHS指令(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定义了可能不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在2019年7月22日,“修订”的RoHS指令以及禁止使用物质的新禁令将在欧盟生效。
2011/65 / EU指令
在德国,禁用物质已被添加到德国电气和电子设备有害物质条例(ElektroStoffV)中,该禁令不仅涉及电气或电子产品的整体,而且涉及设备的每个单独的均质物质(例如塑料外壳中的一个)。
到目前为止,以下六种物质已受到管制:
我们VDE化学实验室的专家会检查您的产品是否含有均质物质
镉(Cd)
多溴联苯(PBB)
多溴联苯醚(PBDE)
六价铬
汞(Hg)
这四种物质是RoHS认证指令中的新物质
RoHS指令[ (EU)2015/863 ] 的修订于2015年6月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RIP指令的附录II扩展为包括以下四种物质: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含有超过0.1%重量百分比的物质(Cd 0.01%重量)的均质材料不得用于属于2011/65 / EU附录I所列设备类别的电气设备。这些阈值考虑到可能存在非常少量的杂质,这些杂质在技术上是不可能防止的。
请检查产品中使用的材料,以确保您可以继续在欧盟销售产品。如果对使用的物质有任何疑问,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
第11类和电缆的物质禁令
目前有10种不同类别的RoHS指令适用。截至2019年7月22日,将增加第11类,根据第2条第(2)款,第11类包括不属于另一类别的所有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以及“开放范围”的例外情况。此适用范围对所有符合要求的设备开放。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定义(除非明确排除)。
用于传输电流或电磁场的电缆也是“电气和电子设备”。只有标称电压<250 V的电缆属于此应用范围(见第3条第5款)。必须遵循物质限制。RoHS范围内的电缆在EEE类别到期日或2019年7月不包含禁用物质(如果不专用于任何EEE类别且额定电压<250V(类别11))。
单独投放市场并且不属于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外部电缆必须归类为第11类,因此符合物质限制(包括未完成的电缆,如没有插头的电缆卷筒)。
自2019年7月22日起,物质禁令也适用于之前不属于2011/65 / EU指令适用范围的电缆。
完整的类别列表: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信息技术和电信设备
4.消费类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子电气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医疗设备
9.包括工业在内的监测和控制仪器监测和控制仪器
10.自动分配器
11.上述任何类别未涵盖的其他EEE。
根据RoHS指令2011/65 / EU第3(1),(2)条定义“电气和电子设备”
(1)“为了正常工作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传输和测量这种电流和场的设备,并且设计用于交流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设备和1500直流电压。“
(2)就第1点而言,“依赖”是指就EEE而言,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至少一种预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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