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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器具、容器、包装标准与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04 16:50:32

一、器具、容器、包装通用标准

1. 器具、容器、包装的结构不得使其内容物易于受到物理污染或化学污染。

2. 不挥发残留物标准不可适用于食品接触面由食品级物质(例如淀粉、甘油、蜡)组成的容器或包装。

3. 器具、容器、包装的食品接触面所用镀层的含铅量不得超过0.1%

4. 制造或维修器具、容器、包装的食品接触面所用金属的含铅量不得超过0.1%,含锑量不得超过5%

5. 制造或维修器具、容器、包装所用焊锡的含铅量不得超过0.1%

6. 向食品直接通电流的器具电极不得由铁、铝、铂、钛、不锈钢以外的金属制成。

7. 制造器具、容器、包装的过程中不得在食品接触面印刷。非食品接触面所用印刷墨必须充分干燥,而且作为墨水化合物的苯甲酮的迁移不得超过0.6毫克/千克。如果是软包装,对于具有非食品接触面的合成聚合物包装,其作为墨水化合物的甲苯残留不得超过2毫克/平方米。

8. 合成聚合物器具、容器、包装的铅、钙、汞和六价络(总)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

 

二、 器具、容器、包装的通用制造标准

1. 由铜或铜合金制成的器具、容器、包装,其食品接触面必须用锡涂层、银涂层或其他方式正确处理,以此保证卫生安全。但本身表面光泽或镀层在高温下可去除的材料例外。

2. 制造器具、容器、包装所用着色剂不得使用许可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着色剂为熔釉、玻璃、搪瓷的情况例外,另外着色剂不可能迁移到食品中的情况例外。

3. 制造器具、容器、包装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除非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不可能迁移到食品中。

三、接触食品的器具、容器、包装的使用规范

1. 制造保鲜膜不得使用己二酸二异辛酯(DEHA),除非己二酸二异辛酯不可能迁移到食品中。

2. 制造奶瓶(包括奶嘴)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双酚A(BPA)。

3. 奶瓶(玻璃瓶除外)上容量标记间隔应为10毫升,除非刻度最低标记难以实现。奶瓶刻度最高标记及其容差如下表所示(如果刻度最高标记未在下表中显示,则应使用表中指定的最近值和中间的较大值)。

【表】奶瓶最高标记和容差(单位:毫升)

刻度最大标记

50

100

120

150

200

240

250

300

容差

玻璃

±4

±6.5

±7

±8

±9

±10

±10

±12

合成聚合物

±3

±4

±4

±4

±4

±5

±5

±6

4. 加热烹调玻璃器皿的使用和抗热震强度(能承受的温差)取决于韩国工业标准(韩国技术与标准局通知)KS L 2424的实验,具体如下表。

【表】烹饪玻璃器皿的使用和抗热震强度(能承受的温差)

使用

抗热震强度(能承受的温差)

直接加热

直接暴露于火苗加热烹调,能承受突然加热和烹调

400°C或更高

直接暴露于火苗加热烹调

150°C或更高

烤炉加热

不直接暴露于火苗加热烹调

120°C或更高

微波炉加热

用微波炉加热烹调

120°C或更高

沸水加热

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烹调,能充分承受沸水引起的加热程度

120°C或更高

亿博检测高级销售顾问certified engineer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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