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器具、容器、包装通用标准
1. 器具、容器、包装的结构不得使其内容物易于受到物理污染或化学污染。
2. 不挥发残留物标准不可适用于食品接触面由食品级物质(例如淀粉、甘油、蜡)组成的容器或包装。
3. 器具、容器、包装的食品接触面所用镀层的含铅量不得超过0.1%。
4. 制造或维修器具、容器、包装的食品接触面所用金属的含铅量不得超过0.1%,含锑量不得超过5%。
5. 制造或维修器具、容器、包装所用焊锡的含铅量不得超过0.1%。
6. 向食品直接通电流的器具电极不得由铁、铝、铂、钛、不锈钢以外的金属制成。
7. 制造器具、容器、包装的过程中不得在食品接触面印刷。非食品接触面所用印刷墨必须充分干燥,而且作为墨水化合物的苯甲酮的迁移不得超过0.6毫克/千克。如果是软包装,对于具有非食品接触面的合成聚合物包装,其作为墨水化合物的甲苯残留不得超过2毫克/平方米。
8. 合成聚合物器具、容器、包装的铅、钙、汞和六价络(总)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
二、 器具、容器、包装的通用制造标准
1. 由铜或铜合金制成的器具、容器、包装,其食品接触面必须用锡涂层、银涂层或其他方式正确处理,以此保证卫生安全。但本身表面光泽或镀层在高温下可去除的材料例外。
2. 制造器具、容器、包装所用着色剂不得使用许可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着色剂为熔釉、玻璃、搪瓷的情况例外,另外着色剂不可能迁移到食品中的情况例外。
3. 制造器具、容器、包装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除非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不可能迁移到食品中。
三、接触食品的器具、容器、包装的使用规范
1. 制造保鲜膜不得使用己二酸二异辛酯(DEHA),除非己二酸二异辛酯不可能迁移到食品中。
2. 制造奶瓶(包括奶嘴)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双酚A(BPA)。
3. 奶瓶(玻璃瓶除外)上容量标记间隔应为10毫升,除非刻度最低标记难以实现。奶瓶刻度最高标记及其容差如下表所示(如果刻度最高标记未在下表中显示,则应使用表中指定的最近值和中间的较大值)。
【表】奶瓶最高标记和容差(单位:毫升)
刻度最大标记 |
50 |
100 |
120 |
150 |
200 |
240 |
250 |
300 |
|
容差 |
玻璃 |
±4 |
±6.5 |
±7 |
±8 |
±9 |
±10 |
±10 |
±12 |
合成聚合物 |
±3 |
±4 |
±4 |
±4 |
±4 |
±5 |
±5 |
±6 |
4. 加热烹调玻璃器皿的使用和抗热震强度(能承受的温差)取决于韩国工业标准(韩国技术与标准局通知)KS L 2424的实验,具体如下表。
【表】烹饪玻璃器皿的使用和抗热震强度(能承受的温差)
使用 |
抗热震强度(能承受的温差) |
|
直接加热 |
直接暴露于火苗加热烹调,能承受突然加热和烹调 |
|
直接暴露于火苗加热烹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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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炉加热 |
不直接暴露于火苗加热烹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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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炉加热 |
用微波炉加热烹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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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水加热 |
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烹调,能充分承受沸水引起的加热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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